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陳昱蓉 被告 徐復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格式,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原告陳昱蓉與被告徐復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昱蓉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之格式錯誤,未表明被告徐復華之住居所、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不明,且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