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8年1月9日死亡,故具狀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云云。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外孫子女,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親等在前之翁 蔡浮蔡其明蔡其和蔡其党蔡其長 ,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亦無該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說明,被繼承人目前尚有合法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親等在前之翁蔡浮、蔡其明、蔡其和、蔡其党、蔡其長,故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耀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