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 徐秀玉
徐錦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廖哲聰 被告 徐銀發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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