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66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志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後經合法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如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到院供辦(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張志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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