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玉芬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其上訴利益,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記載上訴聲明之上訴狀(倘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聲明應為:①原判決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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