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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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吳俊龍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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