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文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胡文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