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燕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公業 趙鰲峰 ‧趙鰲峰特別代理人 趙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