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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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被告續於審理中為不符合認罪之陳述,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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