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四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四所載,又附表編號二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另附表編號四與附表編號三、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毒品│連續施用毒品│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81年08月08日│81年03月01日起至│89年09月10日起至││││81年08月14日止│89年09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1年投偵字第2870號│81年投偵字第2870號│89年偵字第1548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2368號│81年訴字第2583號│92年上更㈡字第177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11月10日│82年04月22日│92年0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2368號│82年上訴字第2368號│92年台上字第69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11月10日│82年11月10日│92年12月1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備註│編號一、二定執行刑│編號一、二定執行刑│編號三、四、五定執行│││││刑│└────────┴──────────┴──────────┴──────────┘┌────────┬──────────┬──────────┬──────────┐│編號│4│5││├────────┼──────────┼──────────┼──────────┤│罪名│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89年09月10日起至│89年03月間某日││││89年09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9年偵字第15487號│89年偵字第1548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上更㈡字第177號│92年上更㈡字第177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09月30日│92年09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台上字第6983號│92年台上字第69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年12月11日│92年12月1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4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備註│編號三、四、五定執行│編號三、四、五定執行││││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