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編號1、2、3所示之罪並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修正前規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3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自以適用修正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12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6年4月10日│86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261號等│年度偵字第8261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78號│86年度訴字第1578號││├────┼────────────┼────────────┤││判決日期│86年7月16日│86年7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78號│86年度訴字第1578號││├────┼────────────┼────────────┤││確定日期│86年12月10日│86年12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5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轉讓禁藥│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3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5年11月及12月間│86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261號等│年度偵字第8261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78號│86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日期│86年7月16日│86年12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7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確定日期│86年12月10日│87年4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不得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罪名│未經許可寄藏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130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判決日期│94年6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確定日期│94年7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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