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彭洆港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3472、38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彭洆港(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在案,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無非係依據員警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聲請人持有1支槍身斷裂、槍管破裂之槍枝及非制式子彈3顆,此外,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槍枝係聲請人自行製造,是聲請人於警詢時主動供述該槍枝是聲請人上網練習模擬改造方法所改造而成之事實,已符合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規定。惟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前開犯罪事實時,卻未及依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規定審酌減刑。是本案因發現新事實及新證據,倘獲調查,將此證據與先前之證據綜合比對判斷後,足以證明聲請人應有自首情節而減輕其刑,進而可推翻原確定判決審判之基礎,使聲請人獲得輕於原確定判決所科處有期徒刑2年8月之合理依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則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又該條文既稱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罪刑」有別,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者,僅足影響科刑範圍而罪質不變,即與「罪名」無關,自不得據以再審,從而自首、未遂犯、累犯、連續犯等刑之加減,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範圍,又宣告刑之輕重,乃量刑問題,亦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最高法院70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56年台抗字第10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42號、10
9年度台抗字第6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年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至61頁)在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再審,然其所指無非係認原確定判決之量刑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惟此尚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事實之認定,更不能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聲請人係成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而使聲請人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參諸前開說明,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不符,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事由,是聲請人執此事由聲請再審,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亦即依新法規定,聲請再審原則上應踐行訊問程序,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以供裁斷,惟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避免程序濫用(即「顯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或欠缺實益(即「顯有理由」),於顯無必要時,得例外不予開啟徵詢程序。則此法文所指「顯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應係指聲請之不合法或無理由具有「顯然性」,亦即自形式觀察即得認其再審聲請係「不合法」或「無理由」,而屬重大明白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之聲請,自形式觀察,即可認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證據及理由,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要件,且亦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聲請再審之要件無一相符,已如上述,可認顯無必要,即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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