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4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哲維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張哲維未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證據部分「現場照片16張」更正為「現場照片17張」,並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哲維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並應依上開條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在前來處理之警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其為肇事人等情,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貨車,又疏未注意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肇事,致告訴人000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過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輕率情節、告訴人之傷勢程度、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適當賠償損害,暨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163號被告張哲維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維於民國109年5月30日9時4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石化二路與工業一路口時,本應注意其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進行右轉欲進入工業一路,適有000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石化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因反應不及,兩車發生碰撞,000當場人車倒地,致受有左胸部挫傷併第三至第八肋骨骨折、左膝挫瘀傷、左臂、右足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張哲維於偵查中之│被告於上開時、地無照駕駛甲│││自白。│車與告訴人000所騎乘之乙││││車發生車禍,被告坦承有過失││││行為等事實。│├──┼──────────┼─────────────┤│2│告訴人000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證述。││├──┼──────────┼─────────────┤│3│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⑴被告於上開時、地無照駕駛│││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甲車與告訴人騎乘之乙車發│││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生車禍之事實,及兩車撞擊│││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位置、車損情形。│││報告表㈠、㈡-1各1份│⑵車禍當時之天候、道路狀況│││及現場照片16張。│良好,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4│高雄市○○○○○道路│⑴被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為肇事原因。是被告對於告│││表1份│訴人之受傷確有過失。││││⑵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事實。│├──┼──────────┼─────────────┤│5│建佑醫院診斷證明書1│告訴人因車禍受有左胸部挫傷│││紙。│併第三至第八肋骨骨折、左││││膝挫瘀傷、左臂、右足挫擦傷││││等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檢察官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