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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