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廣限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玖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