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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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東小字第9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集
被 告 吳木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簡易庭法官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