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台南縣新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林勝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丁○○、甲○○、乙○○等四人及債務人 梁益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零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文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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