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應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三筆,每筆金額、借款日、到期日、約定利率詳如附表所示,約定到期清償並按月繳息,倘逾期清償或未按月繳息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上開借款已陸續到期,利息亦僅繳付至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本金計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即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參紙、約定書影本、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貸款傳票影本各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而渉訟時,已合意由本院管轄,有約定書一紙影本附卷可稽(參照上開買賣契約書第十四條規定),揆之首揭規定,縱令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三筆,每筆金額、借款日、到期日、約定利率詳如附表所示,約定到期清償並按月繳息,倘逾期清償或未按月繳息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三紙。詎料被告上開借款已陸續到期,利息亦僅繳付至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本金計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即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參紙、約定書影本乙紙、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貸款傳票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玖佰陸拾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附表:
┌─┬──────────┬───┬───┬───┬───────────┬────────────────┬─────┐│編│││││利息│違約金││││金額│││付息├─────┬─────┼────────────────┤借據││││借款日│到期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新台幣)│││截止日│計算標準│起迄日│十計付,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約│金額││號│││││││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1│一、000、000元│⒐⒙│⒐⒙│⒐⒙│年息百分之│自⒈⒚起│自⒉⒛起至清償日止│一00萬元│││││││八.三三五│至清償日止│││├─┼──────────┼───┼───┼───┼─────┼─────┼────────────────┼─────┤│2│二、六00、000元│⒒│⒒│⒈│年息百分之│自⒈起│自⒉起至清償日止│二00萬元│││││││八.三三五│至清償日止│││├─┼──────────┼───┼───┼───┼─────┼─────┼────────────────┼─────┤│3│六、000、000元│⒈│⒈│⒈│年息百分之│自⒈│自⒊⒈起至清償日止│六00萬元│││││││七.三三五│至清償日止│││├─┴──────────┼───┴───┴───┴─────┴─────┴────────────────┴─────┤│合計│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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