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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