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 吳惠蓮 代理人 陳青來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其次,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6項)。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再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至6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上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
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負債之原因(包括未能履約之具體事由)並提相關事證。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㈢請提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勞
、健保投保資料。是否另有兼職?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㈣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醫療費、生活費、
膳食費、電話費、交通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須附計算式)。
㈤請說明聲請人或 楊美照吳惠敏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 林水聯 、楊美照、吳惠敏之104及105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年8月2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其名稱、種
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8月25日起)之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前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兩者差距?將來之更生計劃?【請列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聲請人自稱其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然因收入減少入不敷出而毀諾,則請提出協商資料,並請說明聲請人依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開銷情形為何?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聲請人自陳目前居住於雲林縣○○鄉○○○路○○○巷○弄○○號
請提出該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標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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