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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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 張樹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張棋偉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乘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
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1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張棋偉於103年11月1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2,700,00
0元②620,000元,詎自106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153,63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張棋偉於10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使用信用卡,依約第三人張棋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每月消費款應依繳款通知書所定之日期及方式繳款予聲請人,詎相對人自106年2月27日結帳時,尚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款60,289元及利息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契約書、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9月13日雲院忠非信決106年度司拍字第9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棋偉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張棋偉,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海豐崙│954-6│113│全部│││0││││││││││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639│雲林縣斗六市海│雲林縣斗六市北│2層住家用、加│一層55.85│147.75│全部│││0││豐崙段海豐崙小│祥街757號│強磚造│二層72.10│││││1││段954-6地號│││騎樓15.30││││││││││電梯樓梯間││││││││││4.5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