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請人 王進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支票係遺失或被竊,並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或向發票人、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掛失止付通知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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