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德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林德財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96年9月11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須於國外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國外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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