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 胡美晏
柳如芳 張明寬 共同代理人 蔡念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國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212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相對人王國裕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國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