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上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本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到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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