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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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1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約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約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