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日商山陽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年93年建字第2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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