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81號原告乙○○被告丙○○
宏檳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283號),經原告對其及其之僱用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