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7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7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63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零伍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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