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陳嘉政 相對人 徐秋紋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0年8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0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0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825,000元,約定100年11月10日清償,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正本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2年4月18日新院千民政102司拍61字第0905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2年5月7日公示送達,並於同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民主│一│23│建│││271.00│10000分之202││└──┴───┴────┴────┴────┴─────┴─┴──┴──┴──────┴──────┴───────┘┌─────────────────────────────────────────────────────────────────────┐│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55│新竹市○○○○段一│住家用,│十一層│││││33.98│陽台│9.82│平方公│全部│││││由路101│小段23地│鋼筋混凝│:││││││││尺││││││號11樓之│號│土造,12│33.98││││││││││││││5││層││││││││││││├──┴──┴────┴────┴────┴───┴───┴───┴───┴─────┴─────┴────┴───┴───┴───┴───┤│共有部分建號461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0││共有部分建號462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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