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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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被   告  林富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一項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伍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
額,以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玖元為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玖元為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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