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4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張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
叁佰叁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
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拾萬仟佰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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