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廖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嘉宏 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資料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因財產
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