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林昱 (原名 林文嘉 )
訴訟代理人 洪安定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桃小字第669號與被上訴人 吳振賓 間
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載明
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