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冠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查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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