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冠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查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