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嘉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黃雪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
10月3日嘉水警偵字第10100158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黃雪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9月28日10時20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與嘉義市交界處之工廠旁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
(四)現場照片3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