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65號上訴人 陳獻石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現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太義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下:
一、本件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此經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100年9月6日台民乙字第1000000133號函示在卷。
二、上訴人本件起訴之聲明請求判決:㈠現代大廈區分所有人會議民國97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項在高雄市○○區○○○路○○○號現代大廈樓頂平台設置曬衣架供住戶使用之決議應予撤銷。㈡被上訴人應將高雄市○○區○○○路○○○號現代大廈公告樓頂平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曬衣架拆除。
上開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各為新臺幣(下同)292,552元(依上訴人於原審陳報系爭頂樓平台使用權之使用利益核定),二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85,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5,085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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