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林靜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煜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27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50000元│2月19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30000元│2月19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45000元│2月19日起│││├──┼────┼──────┼──────┼───────┤│004│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10000元│2月19日起│││├──┼────┼──────┼──────┼───────┤│005│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100000元│2月19日起│││├──┼────┼──────┼──────┼───────┤│006│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120000元│2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元│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元│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000元│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元│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元│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000元│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27號)
一、緣相對人張煜泰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0,050元整,及其中50,000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二、緣相對人張煜泰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0,030元整,及其中30,000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三、緣相對人張煜泰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5,050元整,及其中45,000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四、緣相對人張煜泰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100元整,及其中10,000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五、緣相對人張煜泰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0,100元整,及其中100,000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六、緣相對人張煜泰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20,10
0元整,及其中120,000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七、相對人張煜泰於民國97年07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450,000元整。
八、依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第十八條)。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第十九條)。
九、相對人於民國99年08月1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99年09月18日得標、民國99年08月21日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
0元),民國99年10月21日得標、民國99年08月21日參與標會組合(24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99年11月21日得標、民國99年12月01日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民國100年01月01日得標、民國100年09月01日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民國100年09月01日得標、民國100年10月21日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民國100年10月21日得標;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自至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即未再繳款,聲請人總計墊付新臺幣355,000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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