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項鍊壹條,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嘉紋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69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而該案扣押之「CHANEL」商標項鍊1條係仿冒品乙情,有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憑,亦據被告 陳明 在卷,核屬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