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德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昆庭 等二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萬4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未繳者,將逕行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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