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戊○○被告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暨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大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邀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①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②與原告簽訂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在五百萬元(現金保證金部分二百五十萬不計入)之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其中二百五十萬及保證金二百五十萬元部分,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及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上開借款及融資期限均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約定遲延給付本息時,應給付違約金,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另加計算。
(二)詎被告玉大公司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陸續未如期繳納各筆借(墊)款本金、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對被告玉大公司之上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融資約定書各一份、戶籍謄本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玉大公司、 許常祿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丙○○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聲明、陳述如下:
一、聲明:對原告請求無意見。
二、陳述:伊為連帶保證人,借據及約定書上之簽名、蓋章均其所親為。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土地所有權狀三份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玉大公司登記資料。理由
一、本件被告玉大公司、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被告玉大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邀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①向原告借款五百萬元,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②與原告簽訂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在五百萬元(現金保證金部分二百五十萬不計入)之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其中二百五十萬及保證金二百五十萬元部分,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及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上開借款及融資期限均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約定遲延給付本息時,應給付違約金,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另加計算。詎被告玉大公司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陸續未如期繳納各筆借(墊)款本金、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融資約定書各一份為證。而被告玉大公司、許常祿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且被告丙○○對其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亦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查被告玉大公司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如期繳納各筆借款本金、利息,現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如前述,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對被告玉大公司之上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九百九十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六元暨其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F0~T32┌─────────────────────────────────────────────────────────────┐│附表一;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一號│├─┬────────┬───────┬─────────┬────────┬────────────────────┬──┤│編│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原告借款日│利息起算日│違約金│備考││號│││││││├─┼────────┼───────┼─────────┼────────┼────────────────────┼──┤│1│伍佰萬元│八‧五七五%│88年08月25日│自89年07月25日│自89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2│貳佰肆拾捌萬捌│八‧二%│88年08月25日│自89年07月25日│自89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仟壹佰貳拾捌元│││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3│貳佰肆拾捌萬捌│八‧九五%│88年08月25日│自89年07月25日│自89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仟壹佰貳拾捌元│││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