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一一一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九六一七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五五0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二百萬元在案,今聲請人對於本案業經撤回(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五二0八號),聲請人寄送相對人之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一一一七號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