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方案,未成年子女丙○○顯未分得相當於應繼分(即3分之1)之遺產,不足之部分形同代未成年子女為拋棄繼承,請另提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之分割方案。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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