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66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峻耀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峻耀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峻耀任意侵占他人之遺失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念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暨已將所拾得之物返還被害人 楊雅婷 ,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567號

  被   告 施峻耀 男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峻耀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2時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芬農 (下稱芬農超商)門市外面地上,發現芬農超商店員楊雅婷遺留在該處之 藍芽 耳機1個(下稱系爭藍芽耳機,已返還未扣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系爭藍芽耳機予以侵占入己,得手後即搭乘友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楊雅婷發現系爭藍芽耳機遺失,調閱芬農超商監視錄影器發現遭人撿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施峻耀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楊雅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 黃耀南 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施峻耀於113年11月18日搭乘黃耀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至芬農門市之事實。

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離開之事實。

5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8張及照片2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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