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蕙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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