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壽祥┌──────────────────────────────────────────┐│附表:96年度催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鑫鼎產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6月13日│237,340元│AU0000000││││司 呂欽賢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2│鑫鼎產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6月21日│224,650元│AU0000000││││ 司呂欽賢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3│鑫鼎產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6月24日│235,750元│AU0000000││││司呂欽賢│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4│鑫鼎產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6月28日│238,460元│AU0000000││││司呂欽賢│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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