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6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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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6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陳玄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645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合併更名前之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辦信用卡使用,而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帳單明細、消費及繳款明細、
財政部函及變更登記表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