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廷
陳貞吟
陳光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0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