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77號
原 告 何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昱伶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