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455號
原   告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全
訴訟代理人  黃文珍
被   告  蘇子明禾風 時尚世界診所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 蘇柏任高泉峰 到庭,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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